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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与产权冲突 前夫猝死引发两前妻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1:58 龙虎网

  【龙虎网讯】“回家时,我看到屋内没有亮灯,叫人也没有回应。开灯的一瞬间,我发现前夫张广建躺在床上,嘴巴大张,鼻孔处有凝固的血迹。我意识到,他已经不行了。”李秀美这样回忆前夫猝死家中的场景,眼中不禁闪烁。她告诉记者:“虽然我们离婚了,但感情仍然存在。”

  2005年6月9日,鼓楼区法院

  关键词:离婚

  根据法庭调查,原告为李秀美,1962年出生,自由职业者。1998年,李秀美与大其8岁的张广建相识并同居,此前两人均处于离婚状态,且各自与前配偶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2003年6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2003年12月,两人因故离婚,依据鼓楼区法院做出的调解书,之前两人居住的房屋归张广建所有,而李秀美在没有再婚的情况下,仍对该房享有使用权,即可居住在该房内。

  另一方面,上世纪90年代初,被告袁梅丽与张广建结束了10年的婚姻关系,她带着女儿前往外地生活,以后双方一直有来往。

  关键词:谁的房子

  据李秀美在庭上陈述,2003年8月29日,张广建猝死家中,法医鉴定为脑溢血突发。张广建死后,袁梅丽带着女儿回来奔丧,之后便更换了诉争房屋的钥匙并将房屋租给他人,自己阻止未果。在得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的无偿援助后,李秀美认为,根据鼓楼区法院做出的离婚调解书,只要自己未再婚,就应该享有该房的使用权。如今袁梅丽将房屋换锁并租房给他人使用,实际剥夺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李秀美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应享有的房屋使用权。

  被告袁梅丽认为,张广建突然猝死,在其父母均去世且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名下房产应由女儿一人继承,因此诉争房产应属于其女儿。她作为母亲代尚未成年的女儿处置财产无可厚非。袁梅丽又表示,李秀美继续住在房内,如果她一辈子不嫁人,房屋岂不是要住一辈子。对此她和女儿不能接受。

  在调解无效后,法庭没有当庭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律分析

  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华告诉记者,张广建之女毫无疑问是其父亲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其有权处分诉争房产,但其父生前的真实意愿,即允许李秀美在房屋内生活也是事实。如果李秀美自此终身不再嫁,她有权一直住在房屋内,这种权利并不随着张广建的去世而消失。张广建之女行使产权的行为不能侵犯李秀美的房屋使用权。

  沈律师又表示,如果张广建之女希望尽快完整行使其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可以与李秀美进行协商,用物质补偿的方式使其搬离诉争房屋。pageTop(gb/longhoo/news2004/njnews/shehui/index.html,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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