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丢残摩物业赔三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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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3:18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佟颖刘婷婷)昨天,家住丰台区马家堡某小区的残疾人老王,通过街道司法所,成功向小区物业要回了丢车赔偿金3000元。 今年1月,老王所在小区贴出告示:地下存车处无人看管,居民可以免费存车,车辆出现丢失,物业公司概不负责。四处张贴的告示无疑是给小偷“通风报信”,存车处丢车事件明显增多。今年4月24日,老王上了好几道锁的残疾人摩托车也被人盗走。
老王到马家堡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找到物业公司时,对方表示,既然已经明示存车处为免费使用,那么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所认为,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小区设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存车处),必须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显然,物业公司的“免责告示”违反了这一规定,是无效的。 经过反复协商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物业公司赔偿老王残摩补偿款3000元。物业公司负责人通过此事也认识到了履行小区管理义务的重要性,在司法所的帮助下,正在积极寻找存车处看车人。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