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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沪高速”不作为被判 公路公司赔偿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2:26 龙虎网

  【龙虎网讯】醉酒男子在高速公路上乱抛石头,砸死一驾车警察。该男子被判刑后,因无力赔偿,死者父母以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宁沪高速”告到白下区法院(本报曾作报道)。日前,该院一审判决宁沪高速公路公司赔偿20万元。去年3月4日晚8时许,无锡人王东升酒后骑自行车,经锡山区东北塘镇沪宁高速公路西北塘立交桥时,被一块石头绊倒擦伤。他心里很窝火,遂抱起这块12公斤重的石头,从桥面左侧的护栏网顶端往外一推,正好砸中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辆汽车,致驾车的上海警察陈某当场死亡。事后,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东升无期徒刑,并判决赔偿死者父母30.8万余元。可因他无力赔偿,死者家属又将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此案曾先后开过几次庭,双方分歧很大。宁沪高速公路公司表示,案发地无锡西北塘立交桥虽然横跨沪宁高速公路,但属于乡村道上的公路桥梁。该公司并非这座立交桥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无须对此负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无锡西北塘立交桥的管理者到底是谁?法院认为,沪宁高速公路作为一条高等级、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对路面安全性能要求较高。而横跨高速公路的立交桥梁,对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对高速公路有着重大影响的无锡西北塘立交桥,应由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宁沪高速公路公司管理。法院审理认为,宁沪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无锡西北塘立交桥的管理者,对该桥梁上可能危及高速公路运行的状况,都有排除险情的义务。但公司却未能及时发现滞留在桥面上的石头,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结合醉汉王东升扔石头砸死驾车警察的犯罪行为看,这种不作为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诱因。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pageTop(gb/longhoo/news2004/njnews/shehui/index.html,社会);

  “宁沪高速”不作为被判 公路公司赔偿20万元

  作者:白民 殷骏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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