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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合同期满 仍可领生活补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3:48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市法院首次判定国企职工可享这项权利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林凯)合同期满了,职工收拾行装与企业挥挥手,一般“不带走一丝云彩”。但大多人可能不知道,如果是2003年7月14日前被录用的国企职工,还能再领一笔生活补助费。前几天,市中级法院首次判定14名国企职工可以享有这项权利。

  纪女士和她的13名同事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进入厦门信达免税商场的,均与免税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2003年12月31日,他们与免税商场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一般来说,除非是原固定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合同到期后,企业无须支付生活补助费。但纪女士等提出,信达免税商场是国有企业,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42号文件的规定,免税商场还应该支付给他们生活补助费。

  依据342号文件的规定,福建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凡在2003年7月14日以前被企业录用的,如果在2004年7月14日后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计发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补发一个月补助,工作年限应计算至2003年7月14日止,但补助的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而在2003年7月14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但免税商场认为其早在2001年9月30日就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而免税商场的两大股东也不是国有企业,因此不能适用342号文件。

  市中级法院认为,免税商场在2001年9月30日改制前确实是国有企业,因此作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接人,免税商场仍负有支付给职工生活补助费的义务;不过,这个义务应该至改制前为止,即免税商场支付生活补助费只要到2001年9月30日为止。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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