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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招聘的人,工作却在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少缴的“社保费”找谁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4:10 新民晚报

  李先生跳槽到一家投资总公司工作,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他和总公司下属的工程公司续签了合同。合同到期后,他发现单位少缴了自己的社会保险费。李先生的劳动关系到底是在总公司还是在工程公司?哪家单位该为他补缴社会保险费呢?

  当事人 拒收退工手续

  两年前,李先生应聘某投资总公司项目经理,2003年6月7日他和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5月31日。没几天,李先生被安排到总公司下属某工程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李先生在工程公司工作了一年。2004年6月初的一天,公司人事部人员拿来劳动合同文本要他签字,他没细看就签了字。两个月后,工程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李先生这才发现,先前续签合同的单位是工程公司,而非总公司,且续签的时间只有两个月。李先生表示拒收。他认为自己是由投资总公司招聘的,办理退工手续理应是总公司。

  总公司 否认与己有关

  协商不成,李先生向企业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李先生又发现投资总公司在他工作期间少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资总公司为他核定的2003年社会保险费基数为3000元,而自己每月的工资已经超过2003年本市社会保险费基数上限4869元。所以李先生同时要求投资总公司补缴他工作期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庭上,某投资总公司认为,李先生申诉的主体有误。尽管李先生是总公司招聘的,但实际上他是在工程公司工作的。从表面上看,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这种挂空的劳动合同并不发生实体的权利义务。

  仲裁 两单位共同担责

  仲裁委查实:认定李先生与某投资总公司存在过劳动关系,2004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某投资总公司应为李先生办理招退工手续。2004年6月1日起,李先生在子公司工程公司继续工作,这段时间李先生是与工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某投资总公司应按规定为李先生缴纳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现被诉人已经按3000元缴费基数为其缴费,但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故被诉人仍应按规定履行为申诉人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总计1.7万余元。而2004年6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工程公司承担,总计5320元。

  通讯员单韦本报记者邵宁

  专家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李先生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谁该为他缴费?仲裁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说明了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后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目前,有些企业常采用少缴、漏缴、不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来降低企业成本,劳动者在职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提出请求的,可在离开单位60天内向仲裁委提起申诉或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隋伟

  “劳动争议案例系列”报道告一段落。读者如有咨询可拨打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或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电话(62528934)。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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