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到现场 盗窃罪难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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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4:52 今晚报 | |||||||||
本报讯一男子在密谋盗窃方案、纠集人员、指使他人购买作案工具后,由于临时有事没有同去现场作案。同伙被抓后,该男子以自己没去现场、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欲洗脱罪名。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同案犯一并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爱某、李胜某、韩某、杨中某、谷某、李召某、朱宁某、朱奋某、蔡某、杨保某均系外地来津打工人员,分别暂住在津南区北闸口镇某村及西青区大寺
经侦查,李爱某、李胜某、韩某、杨中某、谷某、杨保某还曾在2004年11月至12月间,分别结伙到津南区北闸口镇开发区内多个电子公司行窃,获赃价值3390元至11.7万元不等。李召某明知是李爱某等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得赃款挥霍。 法庭上,李召某辩称,2004年12月12日,其并没有到作案现场行窃,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盗窃罪对李爱某、李胜某、韩某、杨中某、谷某进行了并罚;以抢劫罪对蔡某、朱宁某、朱奋某判处了刑罚;同时判决李召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杨保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孙启明 李晓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