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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到现场 盗窃罪难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4:52 今晚报

  本报讯一男子在密谋盗窃方案、纠集人员、指使他人购买作案工具后,由于临时有事没有同去现场作案。同伙被抓后,该男子以自己没去现场、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欲洗脱罪名。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同案犯一并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爱某、李胜某、韩某、杨中某、谷某、李召某、朱宁某、朱奋某、蔡某、杨保某均系外地来津打工人员,分别暂住在津南区北闸口镇某村及西青区大寺
镇。2004年12月12日,李爱某打电话给李召某密谋到位于津南区北闸口镇某开发区进行盗窃,并约好窃后分赃。李召某遂纠集同在西青区大寺镇暂住的朱宁某、朱奋某、蔡某,并指使朱宁某购买断线钳子一把。当晚,李召某等四人乘出租车从西青区来到李爱某等人在北闸口镇的暂住处,后李召某因故返回西青区暂住处。次日凌晨3时许,李爱某、李胜某、韩某、杨中某、谷某、朱宁某、朱奋某、蔡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正营开发区一电子公司院外,8人约定,先由谷某等人控制保安员再行盗窃。随后,8人翻墙进入该公司,谷某、蔡某、朱宁某进入仓库警卫室,用尖刀威胁恐吓值班保安员,并将警卫室灯熄灭,此时,杨中某按分工在外仓库外望风。李爱某、李胜某、韩某、朱奋某则用断线钳将仓库窗户撬开,剪断护栏及门锁,进入仓库。几人行窃时,被该公司保安员宋某发现,其中一人见状,遂扛起一箱三星牌耳机(价值1.35万元)跳出院外。李爱某等人见宋某势单力薄,便对其进行威胁,在用刀捅破宋的衣服后,几人逃离作案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经侦查,李爱某、李胜某、韩某、杨中某、谷某、杨保某还曾在2004年11月至12月间,分别结伙到津南区北闸口镇开发区内多个电子公司行窃,获赃价值3390元至11.7万元不等。李召某明知是李爱某等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得赃款挥霍。

  法庭上,李召某辩称,2004年12月12日,其并没有到作案现场行窃,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盗窃罪对李爱某、李胜某、韩某、杨中某、谷某进行了并罚;以抢劫罪对蔡某、朱宁某、朱奋某判处了刑罚;同时判决李召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杨保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孙启明 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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