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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没借款 无法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4:52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依据一张数额为5000港元的借款单,一家旅行社欲如数讨回欠款,然而,借款单上“借款人”的签名却非本人所书,并且旅行社提供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此旅行社在本市和平区法院一审输了官司。

  2004年12月,本市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港澳旅游团,并聘用了另一家旅行社的总经理楚女士担任临时领队。为方便游客兑换港币,旅行社将3万港币交付本社职员、此次旅游团
的副总指挥袁某,由其负责在途携带和掌管。在旅程中,楚女士曾两度向某旅行社借款,并填写借款单。后楚女士将两笔借款均还清,某旅行社也将相应的两张借款单退还给楚女士。但在此次诉讼中某旅行社称,在旅游列车上,楚女士曾以一些游客要求兑换港币为由,多次向旅行社借款,其中有一笔数额为5000港元的借款一直未还,并出示了一张金额为5000港元的借款单,同时提交了身为旅行社员工袁某所写的一份证人证言,要求楚女士如数偿还。

  楚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与某旅行社间的两笔借款已经还清,双方已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旅行社所诉的5000港元的借款根本不存在,借款单上也并不是她本人的签名,所以不同意旅行社的诉请。

  后经司法鉴定证明,借款单上的签名确实不是楚女士本人所书。对此结果原告虽当庭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旅行社所举证据上“借款人”的签名经鉴定并非被告楚女士亲笔签名,而证人袁某作为原告的职员,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故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被告否认旅行社所述借款一事,原告方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主张。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旅行社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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