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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活人被疑憋死案终审 医院判赔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4:58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拉开尸体保管箱时,却发现死亡多时的亲人郑某仍流着鼻血。昨天下午,本市首例“活人被疑憋死案”在二中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医院憋死活人证据不足,但医院没有保存好尸体,且在治疗中存在不足和缺陷,应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10万元。

  案情回放

  家属怀疑医院憋死活人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死者的哥哥郑法。他说,1998年6月9日,其弟郑某因胸痛、心悸到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下属的二七厂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高血压病。6月10日上午8时5分,郑某再次赶到医院就诊。当日11时5分,郑某心脏骤停死亡,尸体被医院存放于二七厂医院太平间。

  第二天,郑法去太平间看弟弟。他说:“当时我惊呆了,弟弟的鼻子还在流着鲜血,尸体没有冷冻,还有苍蝇从里面飞出。”

  “我弟弟只是心脏骤停,呼吸并没有停止就被送进了太平间。”为此,郑某的家属怀疑医院憋死活人,将二七厂医院的上级单位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

  医院说法

  患者送往太平间前已死亡

  针对郑法的说法,二七厂认为,死者死后是在领导和家属都在的情况下送进太平间的,心电图显示其已经死亡。1998年鉴定死者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他们不负赔偿责任。而且鉴定书、通知等送达患者家属后已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终审判决

  改判医院赔偿家属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指控二七厂医院憋死活人证据不足,但认为医院未尽到保管尸体的义务,破坏了尸体的完好性,使家属的感情受到较大伤害,判决医院赔偿郑某家属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家属提出上诉。二中院也以证据不足没有采信郑某家属提出的憋死活人的指控,但认定医院在对郑某所患疾病的救治水平及救治经验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且没有保存好郑某的尸体,应为郑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时由于死者的女儿未满18岁,抚养费也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郑某家属10万元。

  “我们要申诉,一定要让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二审宣判后,死者家属仍然坚持认为医院修改了病历说明,医院应为郑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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