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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坏患者腰 法院判赔1.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9:19 法制晚报

  本报讯因认为在对自己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张女士将北京市崇文区某医院告上法庭。昨天下午,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各种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元。

  2002年3月间,张女士因腰痛到该医院治疗,该医院为其施行胶原酶溶盘术,首次未成功,第二天又进行二次手术。术后病人出现头痛、恶心、意识恍惚等症状。张女士要求该医院赔偿3.5万余元。

  二中院根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张女士治疗行为中的不足,对造成张女士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当给予张女士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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