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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被毁派出所不立案 农民告公安行政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07:2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浩文实习生翟大顺)认为自己的一亩多玉米被他人故意损毁,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是民事纠纷未受理,长安区一名55岁的村民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的“行政不作为”成立。一审败诉后,该村民上诉到西安市中院,7月5日,西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郭新忠是长安区鸣犊镇某村村民,昨天早上,他准时来到西安市中院参加庭审,未请
代理人。据其当庭诉称,2003年8月19日,他种植的一亩多玉米被同村村民李某故意损毁,他为此多次向公安长安分局报案,但直到2005年1月25日,公安机关答复:“不管”。郭新忠认为,公安长安分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长安区法院一审虽驳回了他的起诉,但他认为,一审法院虽查清他的玉米被李某损毁事实,却又认为“处理该玉米被毁非公安机关之法定职责”,是适用法律不当。他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公安长安分局的“行政不作为”成立;责令公安长安分局受理其报案。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与郭新忠同村同组的李某将自己承包的三亩二分地转包给郭新忠之弟郭某种植黄姜至2003年秋。2003年春季郭某收黄姜后,经李某同意种了早玉米,收早玉米后,郭某未经李某同意,让郭新忠在该承包地种植了晚玉米。2003年8月19日中午,李某雇佣拖拉机去犁地,郭新忠与李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致李某受伤,一部分玉米已被犁掉。李某报警后,鸣犊派出所处理李某被打案时,郭新忠口头提出要求警方就自己玉米被犁一事进行处理。2005年1月,郭新忠督促警方处理时,鸣犊派出所口头答复称,该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受理。2005年2月,郭新忠起诉到长安区法院,认为公安长安分局“行政不作为”,应对其所报玉米被毁一案立案处理。

  5月12日,长安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郭新忠的诉讼请求。

  昨日,公安长安分局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认为鸣犊派出所处理李某被打案时,曾口头告知郭新忠玉米苗被犁之事属于民事纠纷案件。2005年元月郭新忠再次要求处理其玉米苗被犁之事时,派出所告知其不属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李某犁玉米苗这件事是承包地转包引起的纠纷,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因此认为,郭新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玉米苗被毁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法庭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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