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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疑犯与律师对话 香港廉政公署遭法官痛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09: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6日电据香港商报报道,被控串谋贿赂香港房署前总工程师陈裘大的4名承建商职员案件昨日有突破性发展。区域法院法官在庭上指廉政公署违法取证,裁定永久终止聆讯,4名被告当庭获释。

  区域法院法官裁决时批评,廉署蓄意以及明知故犯,指示卧底录下第三被告与律师的见面对话,违反专业保密特权,亦令到案中被告不能获公平审讯,损害司法公义,打击市
民对司法的信心。法官指廉署取证手法违反基本法,唯一可以做的是在现阶段永久终止聆讯,他批评廉署的做法无耻及罪大恶极;并又建议立法会修订有关偷听的条例,让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法可依。

  廉署回应时强调,廉署一直本着公义和公众利益依法办案,非常关注裁决,会与律政司详细研究判词,才决定是否基于司法公义,提出上诉。

  案中4名被告为利信机电有限公司董事沈超(68岁)、一匹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黄洪基(53岁)、ABB(HongKong)Limited总裁余志伟(45岁)及财务总监王天心(37岁)。4人均为房委会认可机电工程供应商高层,控罪指他们于99至01年1月间,向房署人员提供贿款,以及串谋其他人伪造帐目。

  辩方指,廉署在2002年5月将第三被告余志伟的一名公司职员邓合成拘捕后,邓同意成为廉署“金手指”,暗中将公司内的文件交予廉署。

  同年11月,当时余得悉自己正被廉署调查,于是与邓一起约见律师寻求法律意见。邓按廉署要求下,偷录了他们的对话。

  辩方指邓偷录李与律师的对话,是违反专业保密特权,除非廉署有足够证据证明,会面内容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等违法行为,否则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会面应该保密。廉署的调查手法令第三被告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亦令其他被告难以得到全面证据,违反《基本法》第35条,保障港人得到秘密法律咨询的权利,故申请终止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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