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法院法官:离异夫妻不可擅更改子女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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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2:14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那为何李颖给儿子改姓未得到法院认可呢?受理此案的栖霞区法院一法官昨告诉记者,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得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改变原姓氏的必要。这位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栖霞区法院法官:离异夫妻不可擅更改子女姓名 作者:帅勇 (来源: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