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栖霞区法院法官:离异夫妻不可擅更改子女姓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2:14 龙虎网

  【龙虎网讯】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那为何李颖给儿子改姓未得到法院认可呢?受理此案的栖霞区法院一法官昨告诉记者,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得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改变原姓氏的必要。这位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中明确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得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改变原姓氏的必要。由此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来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也指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位法官说,李颖和孙田离婚后,孙田拒付儿子生活费,李颖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她在未征得前夫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儿子的姓名变更随己姓,这种做法显然不妥。据此,法院判令其恢复婚生子原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pgtop(gb/longhoo/news2004/njnews/shehui/index.html,社会);

  栖霞区法院法官:离异夫妻不可擅更改子女姓名

  作者:帅勇

  (来源:南京日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