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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生矛盾迁怒小舅子 放火烧财物获刑三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4:02 今晚报

  本报讯与妻子发生矛盾后,为泄愤,一男子竟跑到小舅子家窗外,将点燃的报纸扔进屋内,造成窗帘等财物被烧毁。日前,该男子已为自己荒唐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河东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今年42岁,本市人,无业。因与妻子发生矛盾,刘某于今年2月26日、3月2日两次到其妻弟郑某住处,将郑某家厨房窗户玻璃砸碎。3月5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又到郑
某居住地的厨房窗外,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报纸点燃后,从窗户扔进郑家厨房内,随即离开现场,造成郑某家厨房窗帘、纸箱、果篮等物被烧毁,因郑某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后经郑某报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了扔进郑家的报纸只有火星没有火苗,主观上没有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也提出,刘某主观上不想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刘某实施放火行为是事出有因,且系临时起意。综上,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

  经过开庭审理及综合评议,法院认为,犯罪故意并非单纯的心理活动,它是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事实表现出来,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考察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结果。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实施了将点燃后的报纸扔进郑家厨房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郑家厨房窗帘、纸箱、果篮等物品被烧毁的后果,足以证实被告人有放火的故意。故被告人关于其没有放火故意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是事出有因,且是临时起意的辩护意见,只能说明被告人不能冷静处理家庭矛盾,而采取了极端行为,具有放火的主观故意,不能作为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条件。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王琪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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