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文没捞着 贼成抢劫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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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14:02 今晚报 | |||||||||
本报讯一男子正欲撬门入室行窃之时,恰被房主发现,该男子在逃跑中被房主揪住,情急之中,该男子咬伤房主手背。结果,因为这一举动,分文未获的作案男子被法院认定触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由于该男子此前还有其他盗窃罪行,法院遂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无业人员,来津后生盗窃之念。今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窜至本市河东区富民路被害人怀某住处,欲入室盗窃,在其用撬棍撬门锁时被怀某发现。张某见状转身逃跑,怀某即上前追赶。当张某逃至娄庄子快速路附近时,怀某一把将其揪住,为抗拒抓捕,张某将怀某左手手背咬伤。后怀某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张某抓住。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并收缴其作案工具。经法医鉴定,怀某左手背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另经张某主动交代查明,今年1月22日至1月30日期间,张某先后窜至本市河东区富民路一带及河西区小海地一带,撬锁入户盗窃5起,窃得财物共计1897元。张某归案后,将部分赃款赃物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纪,在实施盗窃犯罪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多次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因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对盗窃罪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所窃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失主,且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王琪 张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