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公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22:50 法制晚报 | |||||||||
行驶300米收费10元——— 本报讯今年3月17日,北京律师胡凤滨打车从机场高速路杨林大道入口行驶到天竺收费站,尽管只有短短300米的距离,但仍要交纳10元高速费。为此,他将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多收”的10元高速费,并从此停止这项“不合理”的收费。昨天下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称,杨林收费站为合法收费站点,收费标准也是经过物价局批准的。而且,从天竺收费站到达机场还有2.5公里左右的路程,这段距离也应包括在10元的过路费中。 胡律师认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因此,无论该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局审核,没有经过听证而制定的收费标准都是错误的。 由于胡律师坚持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作者:付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