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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企业应发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1:04 新京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应高温假和降温费写入劳动法建议,认为不太可能对高温假做出硬性规定

  本报讯(记者李华良)针对本报近日连续报道的“建议把高温假和降温费写入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这位负责人说,北京目前没有针对高温假和降温费专门的强制性的规定,只是在一些相关的文件中有建议性的条文。比如:今年6月初,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下发迎峰度夏企业停工休假的通知,要求休假期间不得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他表示,在一些特殊行业的规定中,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依据集体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此外,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否则企业的做法就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就高温休假和补贴问题出台过专门的规定,今后也不太可能就此问题做出硬性规定。”他表示,因为很多工作如警察、公交车司机等重要的工作,不能因高温而不上岗。“天气太热就不工作,是否天气太冷也不工作,刮大风下大雨也不工作呢?”他认为,高温休假和补贴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最适合的是在企业和职工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没有对高温休假作出相关规定,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单独作出规定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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