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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死遛弯老人 肇事者被判刑并赔偿25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1:1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通讯员王君)刘某下夜班后骑电动自行车撞死遛弯老人,被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252494.3元。

  今年1月28日凌晨6时许,肇事者刘某下夜班后便跨上自己的“飞鸽”牌助力(电动)自行车去买年货。当他由北向南行驶到昌平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北口处时,将在同方向行走的遛弯老人李某撞倒。见到老人被撞得头破血流不省人事,刘某马上摘下手套垫在老人头下,
并脱掉大衣为老人盖上,后拨打110报警。由于李某颅脑损伤严重,经抢救无效10天后死亡(抢救治疗期间,刘某为其负担医药费3.3万元)。

  后经交通部门鉴定,此次事故刘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3月21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昌平区法院近日依法受理此案。审理期间,李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给付其丈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金额320163.89元。

  法院认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252494.3元(不含已给付被害人的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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