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 门头沟法院适用这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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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1:24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昨天上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抢劫的刑事案,17岁的韩某被当庭判决处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他的宣判与其他未成年犯罪不同的是,其量刑首次引入了社会评价报告。 法院为韩某指定了两名社会调查员,这两名调查员来自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司法所,他们坐在审判区的左后方,与公诉人席、法官席、辩护席相互独立。庭审末尾,他们向法庭宣
此案是北京法院首次在未成年犯罪中引入社会评价制度。从昨天开始,门头沟法院将在今后的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适用这一制度。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并参考了社会评价报告作出宣判后,社会调查员、公诉人、合议庭分别当庭对韩某进行了教育。 马上就访 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高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资深法官卢晓楠。她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社会评价,为从轻或从重判决找到事实依据。但她同时说明,虽然有了这一制度,但社会评价报告对案件的影响程度只能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波动”。 不吐不快 彰显人文精神 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有近一半未成年犯罪人在平日表现正常,只是由于心理和生理成长不成熟,受人蛊惑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由此可见,法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把“日常表现”作为参考因素,将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更加客观全面的认识,从而做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迟国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