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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无罪释放“赃款”迟迟不退》追踪:17万“赃款”案疑点重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2:4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树鹏、吴艳霞)两位公民王振学、唐勇因无端陷入一桩诈骗案,被沧州市公安机关扣押17.1万元“赃款”,并在接受审查期间被关押191天(见昨日本报头版)。最后,虽然洗清冤情,获得纸面上的清白,然而,两个人至今未得到一分钱“赃款”返还和国家赔偿。7月6日,记者继续对此案进行调查。

  记者见到了两人获得清白的所有生效法律文书,首先是一份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年的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在诈骗案中,唐勇和王振学客观上起到了协助作用,但对两人是否明知诈骗人在进行诈骗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所以,不能以诈骗认定他们犯罪,法院宣判,二人无罪释放。

  省公安厅做出的复议决定书认为,沧州市公安局扣押的财产应当返还,决定让沧州市公安局返还唐勇11.5万元人民币,返还王振学5.6万元人民币。

  因为二人曾在一审中被判有罪,所以终审得到无罪判决之后,他们又申请了国家赔偿,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王振学在接受审查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191天,决定由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和运河区法院共同赔偿他1万余元。据律师称,对唐勇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也已经做出来了。

  至此,法律已经认为王振学和唐勇是清白的,然而,他们从2000年底就被扣押的17.1万元“赃款”却至今无法讨回,法院和检察院也没给他们一分钱,王振学和唐勇至今一蹶不振。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金海告诉记者,自从代理王振学、唐勇的案件后,他往沧州公安部门跑了10余次。一开始,公安部门答复说,“这两个人还有嫌疑呢,我们打算申请抗诉,还要抓他们。”后来,公安部门态度转变了,但是,解释说因为扣押的钱已经返还受害方———油材公司了,现在筹不到钱给王振学和唐勇。

  可是,邓金海告诉记者,“这里面其实还存在一个问题,当初扣这17.1万元‘赃款’有什么依据?王振学和唐勇在那个诈骗案中根本就没有得到利益。怎么算出来就有17.1万元‘赃款’?”他说,他曾经就这个问题问过诈骗案的办案人,对方说记不起来了。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这起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公民的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之后,如何获得实质上的救济,讨还公平的道路到底有多漫长?

  记者了解到,目前,唐勇已经返回天津,而留在石家庄的王振学在一家驾校打工,当初为交给公安机关“赃款”借了一大笔债,如今身体也垮了,每月挣五六百元,要养家,还要还债,生活非常艰难,冬天连煤都买不起,只好苦苦等待应得的那笔钱。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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