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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劳动者缺把“遮阳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5:38 半岛晨报

  昨天5时30分,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小区的徐伶就起床了,她熬了一锅绿豆汤,好给两个外孙和在外面工作的女儿女婿降温,这两天天太热了。

  目前,从南到北,中国正在经受着高温的考验,对劳动者高温之下的保护成了一个热点话题,高温下作业是很消耗体力的,甚至容易诱发安全事故,高温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昨天15时,一位公交车司机满头大汗地坐在驾驶座位上等红灯。“遭老罪了,车里像蒸笼一样,开起来还有点风,一停,简直热得受不了。”这位司机说,虽然近日单位很重视这种情况,送西瓜、送饮料,但不能解决基本问题:“要是能让我们串休几天就好了。”

  根据大连市气象台提供的天气信息,7月5日,最高气温33℃,是今年以来的气温新高,而马栏子、西山水库一带的气温则达到了35℃;7月6日,最高气温32℃。这样的气温意味着什么呢?根据大连市气象局编发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指南,24小时内最高气温要升至35℃以上,就要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这就意味着要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但很多劳动者认为这只是奢望。在沙河口区一处工地,工人们光着膀子带着安全帽在忙着,其中一人说,因为上头已经要求要在7天内全部交工,所以休息是不可能的,否则连工钱也拿不到。

  一位公务员抱怨,今年我们连“降温茶”还没有发到手呢!更别说执行什么《防暑降温条例》了。

  这位公务员所说的《防暑降温条例》指的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是目前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这一“暂行条例”“暂行”了45年。该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做了模糊的规定,而对到达多少温度该停工等,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无法执行。

  “就算厨房安了空调,火焰的高温也把凉气压下去了。身上的衣服都是汗湿了干,干了再汗湿。”一家饭店的厨师说,已经到了大连的旅游旺季,客人特别多,从上午10时到半夜,他基本都在厨房的火烤中度过。

  但他显然不会成为《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的受益者,因为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大连市劳动局的有关人士说,事实上,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象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言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已不适应现有社会情况的需要:“随着地球环境的逐年恶化,应规定一个必须采取措施的温度标准。如山东济南教育局已规定凡达到37℃,学校可适当调整小学生上课时间。”

  另外她认为,该条例虽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但仅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就直接影响了它的可操作性。

  她说,由于《劳动法》中对高温作业的限定也没有涉及,因此,从去年暑期开始,《条例》的滞后问题已经引起了多方的注意,现在已不止一次有报道高温致人死亡的事件,面对高温天气引发的劳动保护问题,已有地方政府做出地方规定,但因其效力等级无法与法律、法规相比,也必然会影响其施行效果。

  广东有人大代表去年就提出建议把热死人作为安全事故处理,可见,各地对以立法解决该问题的迫切态度,但立法是件非常严肃的事,从立法程序上看,短时间内对某一方面进行立法很难实现。首席记者辛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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