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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疑似欠款扣押档案不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5:44 半岛晨报

  中山区法院调解一扣押人事档案纠纷

  大连一公司在解聘业务员时,以做业务时部分欠款没有结清为由,扣留了业务员李某人事档案和120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随后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李某的人事档案移交并给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律师表示:企业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往往采取扣押员工人事档案的方法解决问题,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违法
行为。

  2004年6月,位于中山区的某公司,因企业改制的需要,将公司的部分业务人员解聘,李某就是其中一员。2004年7月1日,该公司给李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公司却以李某在做业务时部分欠款没有结清为由,扣留了李某的人事档案和120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公司声称,只有李某将欠款还清,公司才会将120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发给李某并将李某的人事档案正常调转。

  李某认为,自己虽然是公司的业务人员,但在从事业务工作时尽职尽责、没有过错,虽然有部分欠款没有追回,责任并不在自己,所以对于欠款问题,公司不应该让自己承担。

  而公司则认为,业务人员的欠款,应由业务人员负责清欠,业务人员不能清欠的,应由业务人员自己承担。而扣押员工人事档案的行为也是依据有关规定所为,公司并没有过错。

  李某因人事档案在原公司扣押,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就业。2005年5月李某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立即将其人事档案转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赔偿因扣押人事档案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2005年6月29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称扣押原告李某的人事档案是因为双方还存在纠纷,针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请,被告认为已经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申诉时效。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公司以李某在做业务时欠款未结清为由扣留李某的人事档案理由不成立,李某的联系业务的行为是代理公司的职务行为,李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李某联系业务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这是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将该经营风险转嫁到员工身上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案应适用劳动部的规定,也就是被告必须及时移转人事档案。针对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请已过申诉时效的抗辩,原告律师举证以证明本案并没有过申诉时效。

  法院对该案当天没有判决,但双方都表示同意调解。

  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立即将李某的人事档案移交并给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2000元。

  记者就此次纠纷采访了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侯建文律师。侯律师说:企业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往往是采取扣押员工人事档案的方法解决问题,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违法扣押员工的人事档案也侵犯了我国宪法保障的劳动者依法就业的权利,所以,侯律师建议:如果企业再遇到类似纠纷,可以选择通过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依法解决问题,而不应该只是简单地扣押人事档案了事。

  记者葛运福 首席记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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