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第一案”经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士博汇”被判侵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7:47 东方网-文汇报 | ||||||||||||||||||
弘辉房地产公司赔偿40万罚款5万
上海世博局于2004年5月就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侵犯相关知识产权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市二中院通过公开审理后,判令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世博局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以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并向上海世博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要求被告赔偿上海世博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此外,市二中院对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判令被告罚款5万元。 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2月25日上诉至上海市高院。2005年5月18日,上海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至此,“世博第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