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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第一案”经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士博汇”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7:47 东方网-文汇报

      弘辉房地产公司赔偿40万罚款5万

      记者陈惟报道

      本报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诉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集合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士博汇·弘辉名苑”侵犯上海世博会的合法权益。同时驳回了弘辉房产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中国申博成功以来,全国范围内各种擅自使用上海世博会名称、申博徽标、主题词等标志的不法行为屡有发生。上海弘辉房
地产开发公司搭上海世博会“便车”宣传其开发的楼盘,该公司在其售房广告、楼盘名称、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宣传载体上擅自使用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主题词和申办徽标并将其销售楼盘取世博会的谐音,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严重损害了世博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

      上海世博局于2004年5月就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侵犯相关知识产权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市二中院通过公开审理后,判令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世博局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以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并向上海世博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要求被告赔偿上海世博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此外,市二中院对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判令被告罚款5万元。

      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2月25日上诉至上海市高院。2005年5月18日,上海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至此,“世博第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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