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盖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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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8:2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冯勇 通讯员 杨巨生)今后,盗窃井盖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窨井盖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严惩偷盗窨井盖和井箅的犯罪行为。 据统计,沈阳窨井盖和井箅每年丢失数量达到4000多个,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有四五
《通知》中明确规定:盗窃道路及非道路(居民小区、胡同、里巷、乡管道路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上的窨井盖,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盗窃道路上的井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即日起,沈阳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偷盗窨井盖和井箅的犯罪行为。检、法部门也将对偷盗窨井盖这类案件,严格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还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力度,一旦发现废旧金属收购企业非法收购窨井盖,将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对业主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并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