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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救油轮得掏60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8:29 华商网-华商晨报
获救油轮得掏60万(图)
  “利达洲18”号油轮 资料图片晨报大连讯(记者 虞禄洋 通讯员 翟丙军)“利达洲18”号油轮在大连海域外失火,被救后停靠大连港,后又因机舱进水而沉入海中。

  参与救助的多家单位,要求“利达洲18”船东给付救助费用,而船东以“救助没有成效”等理由拒不给付。北海救助局、烟台打捞局等救助单位将“利达洲18”号船东和货主告上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救助费用250万元。

  昨日,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裁定被告给付北海救助局56.667万元救助报酬,给付烟台打捞局6.9756万元救助报酬。

  “利达洲18”海上起火又沉船

  2004年1月,舟山市某海运公司的“利达洲18”号油轮满载2000吨柴油,从营口鲅鱼圈港出发,驶往江苏。行至大连海域外时,轮船意外失火,满载的柴油随时可能爆炸。船长和船员紧急弃船逃生。

  交通部北海救助局立即派出飞行大队救助船员,“德翔”拖轮前往出事海域灭火。经过及时救险,扑灭火灾,将“利达洲18”拖至大连港O号泊位停靠。

  据悉,由于“船尾有一个破洞”,“利达洲18”机舱大量进水,次日晚,“利达洲18”沉入水中。

  为避免轮船溢油,污染海域,船东向烟台打捞局求助。经过烟台打捞局的救助,终于让“利达洲18”浮出海面。

  油轮被救后不想埋单成被告

  事后,双方在救助报酬上产生纠纷,北海救助局认为船东和货主应付100万元的救助报酬,烟台打捞局认为船东和货主应给付150万元救助报酬,并向大连海事法院出示了救助报告、救助船舶的航海日志、打捞现场情况报告等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对此,“利达洲18”船东却提出不同意见。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是否有权收取救助报酬;二是救助是否有效果。

  船东认为,北海救助局是国家资助的事业单位,救助费用均已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实施救助是其职责,因此无权索要救助费用。船东还认为,“利达洲18”在被拖至大连港区的第二天就沉没了,表示原告的救助行动失败,因而不应得到报酬。

  而北海救助局却认为,自己虽然是国家资助的事业单位,但仅担负无偿救助海上人命的义务,而没有救助船舶、油料等所有财产的义务。因此,救助方有权向船东和货主索要救助报酬。北海救助局还认为,救助方已经成功将被告的货物送到安全地点,这意味着救助行动成功。救助作业结束后,交船时船舶处于安全漂浮状态,交船后救助方没有保管照料该船的义务,因此该船的沉没与原告的救助行为无关。

  判决支付救助报酬60余万

  经过激辩,最终法庭做出判决,根据《海商法》规定,法庭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救助合同关系成立,并且原告将火扑灭后,把该船拖至指定泊位停泊,安全地将船、货交给船东,避免了船、货损失和环境污染,救助取得了成效,被告应当支付救助报酬。

  按照《海商法》和交通部制定的相关《收费办法》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北海救助局56.667万元救助报酬,支付烟台打捞局6.9756万元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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