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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杀孕妇案”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8:37 半岛都市报

  本报7月6日讯(记者栾磊 通讯员 郭铁均) 备受岛城市民关注的2003年“施工坑害死骑车孕妇”案,最近由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市南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171379元;华旅汽车运输公司承担30%的责任,但由于其已垫付了8840.5的丧葬费等费用,赔偿额由73448元改为64607.5元。

  2003年8月27日,莒县来青岛打工的井瑞华途经燕儿岛路时,由于当天降雨量较大,陷
入了一个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水坑内,被从此路过的一辆华旅运输有限公司的汽车轧死,其腹中52天的胎儿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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