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飞奔撞翻女同学后赔偿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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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09:2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江研记者张璐)中午放学后,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校园里飞奔,不慎将同学小玲(化名)撞成重伤。这一撞,撞出一起官司。这是意外还是过失,学校有无责任,成为庭审中争议焦点。 2003年6月16日中午11时50分许,江宁区某小学刚放学,二年级学生小玲赶着去老师办公室交作业本。她小跑着穿过教学楼过道,经过拐弯处时,一条“黑影”突然从斜侧面飞奔
被撞后,小玲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达9级。孩子在学校里意外受伤,小玲的父母心疼不已,决定为孩子讨个说法。 小明的父母却认为,这件事完全是个意外,小明没有过错。小玲和小明都是低年级学生,学校老师没有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才导致这一意外的发生。 学校则搬出“学生放学期间严禁在校内奔跑”的规章制度,称学生违反校规在先,学校对此事不应承担责任。 多次协商未果,去年12月底,小玲的父母将小明和某小学一起告上江宁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近3万元。 庭审中,小明的代理律师提出,孩子跑到拐弯处,无法观察过道上有没有行人,所以没能及时避让,才导致意外发生。而法官认为,这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经过拐弯处时应及早减速以防意外,可由于小明奔跑速度过快,看到小玲才减速已经来不及了,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外,小玲在过道上小跑的速度也较快,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放学期间,同时,学校早已明令禁止“学生放学期间在校内奔跑”,可视为学校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所以不用为这起事件承担责任。 近日,此案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令小明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编辑 小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