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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才”辞职被索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2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璐)合同期未满,员工提出辞职,单位以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为由,状告员工讨要违约金。而员工搬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规称:“现在法律规定,辞职不用交违约金了。”但结果是,这名员工经法院调解最终交了违约金。

  2002年,刘辉(化名)从某高校计算机系硕士毕业后,被本市一家通信公司高薪聘请为程序研发人员。双方签约3年,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约定。

  去年9月16日,刘辉提出辞职。同年10月22日,通信公司同意他辞职,但要支付违约金3.7万余元,否则不给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由于刘辉迟迟不交违约金,去年12月21日,公司不服仲裁后又将他告上法院。诉讼过程中,刘辉提出反诉,由于公司不转移档案,使得他失业两个多月,公司应赔偿他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后,他继续上班半个多月,要求补发这段时间的劳动报酬。

  刘辉提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除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一般员工提出辞职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他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公司则认为,刘辉是他们高薪聘请的高级人才,可视为是单位出资招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辉与某通信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3年9月30日签订,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03年12月开始实施,省高院的《意见》也下发不久,该《条例》和《意见》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刘辉合同期未满提出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后,某通信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刘辉的档案材料转移,以不支付违约金为由不办理档案转移没有法律依据,应赔偿刘的失业损失;而刘辉在解约后继续工作,公司也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今年4月,本市某基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辉对支付违约金一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在市中院调解下,刘辉与某通信公司达成协议,同意支付违约金5000余元。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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