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才”不用支付违约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28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张璐)“程序研发人员”刘辉提出辞职被索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判刘辉承担违约责任。而记者昨天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某基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认为,《劳动法》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权,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定违约金条款,将导致劳动者无法按其意愿自由辞职。因此,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这位法官说,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能认定刘辉符合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享受特殊福利待遇,或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几种特殊情况,他提出辞职就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与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无关,与劳动合同中就违约责任如何约定也无关。 (编辑 小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