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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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3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靖)门头沟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首次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昨天上午,门头沟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五人抢劫案中,在庭审中听取了社会调查员对其中一个年仅17岁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报告,并将其作为量刑参考。 案情回放:
今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黄某、韩某等5人预谋抢劫两名女青年。由李某等人驾车假意寻衅,随后几名被告人以暴力相威胁,抢走二人2200元及挎包一个。 庭审现场: 法院为惟一的未成年被告人韩某指定的两名社会调查员,在庭上宣读了针对韩某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说,韩某“性格内向,平时不爱说话”,中学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后来到一家网吧做临时工。报告认为,造成韩某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其法制观念不强,存在诱发犯罪的不良心理。韩某目前表现尚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庭后采访: 门头沟法院有关负责人认为,该院针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社会调查员主要由社区矫正办即司法局下属的各司法所助理司法员担任。二是法院定期对社会调查员进行履职培训。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