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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矽肺病案件又一主犯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0:56 温州都市报

  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泰顺矽肺病案件又一主犯被判刑2005年07月07日

  本报讯昨天,矽肺病案件重要人物———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原副经理薛仕彪被泰顺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薛仕彪(又名薛仕标)是工程承包商(原系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副经理)。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运奎等人与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薛仕彪、陈益校、王运福、张万民、陈益志、辽宁省交通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东薛仕彪等人承担总金额5500余万元人民币46%(隧道工程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由陈益校、陈益志、薛仕彪分别承担66%、17%、17%)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薛仕彪采取伪造身份证、转移财产、花巨资委托代理人申诉等方法一直逃避责任,在有实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致使被害人(矽肺病患者)得不到相应的足额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及时治疗。

  1993年7月1日,陈益校和张万民、王运福(均已被判刑)合伙,承包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一段隧道施工工程。同年8月,薛仕标出任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副经理一职,该公司在对上述隧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从未对工人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从未定期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含量进行测定,也未对工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检查,让工人长期从事粉尘作业,导致该公司所雇佣的大部分工程施工人员患上矽肺病。本报记者贤群通讯员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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