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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去世嫂不容 残疾小姑没处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3:11 今晚报

  本报讯因身有残疾且孤身一人,56岁的刘云一直与大哥一家共同生活。然而大哥去世后,刘云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的要求却遭到了大嫂及侄子的拒绝,无奈之下,刘云一纸诉状将大嫂和侄子告上法庭。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27年,已成为被告家庭成员之一,享有在讼争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原告大哥的死亡而被剥夺。日前,法院判决确认了刘云对诉争房屋阴面居室享有居住权,同时责令二被告不得妨碍刘云在该房内居住。

  56岁的刘云诉称,她与被告刘刚系姑侄关系,被告王兰是其大嫂,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因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子女、配偶,刘云一直随大哥、大嫂共同生活,居住在河东区郭庄子一处平房内。1998年6月,由于该平房列入平房改造拆迁范围,刘云与大哥大嫂被合并安置到河东区二号桥一套单元房内。刘云住阴面居室,大哥大嫂住阳面居室,该房承租人为侄子刘刚。2004年6月8日,大哥因病去世,刘云暂到二哥家居住,一个月后,当刘云回到自己家时,却遭到大嫂和侄子的阻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刘云无奈住进敬老院。由于患类风湿无法适应老人院的生活,刘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原住房中阴面房屋的承租权、居住权,并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不允许其回家居住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同时将诉争房屋的出租人——本市某房屋经营管理站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刘云主张的承租权是合同关系,应当向第三人请求;而对于其主张的居住权,因其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被告不让其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故请求法院驳回刘云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某房屋经营管理站则述称,管理站听从法院的判决。

  经开庭审理及综合评议,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身患残疾且孤身一人,无生活自理能力,与被告王兰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二十七年,已成为被告的家庭成员之一。基于原告与二被告的亲属关系和在讼争房屋内居住多年的事实,尤其是原告患有残疾,需要特别的关照,希望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关系,以利于和睦地生活在一个单元房屋之内,二被告对原告在讼争房屋内居住的权利不应加以阻拦。另外,本案中原告要求分户承租讼争房屋,起诉的被告主体却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和居住人,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另外,原告要求分户承租,二被告及第三人均不认可,原告此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考虑。(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任璐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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