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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被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3:45 海峡网-厦门晚报

  利用职便收受贿赂,但收押期间协助破获大案,被减轻处罚

  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被判7年

  新华社福州7月7日专电(阮友直)厦门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美元1万元、港币13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但在被收押在漳州市第一看守所期间
,先后两次协助破获毒品案、盗车案。福建省高院日前终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厦门中院一审认定,1993年9月,时任厦门市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的李某在组织侦办陈某明脱逃一案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警队陈伯炯(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该案关系人陈某。陈某受在逃人员陈某明之托,找他说情。1994年6月,李某让办案人员违规带陈某到厦门市看守所,私自会见在押人员陈某明。李某于1993年底至1996年三年时间内,先后6次收受陈某共计美元1万元、港币13万元和“欧米茄”手表一块。案发后,李某被羁押于漳州市第一看守所,期间,他提供线索,协助厦门市公安局破获了3起毒品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178克。厦门中院一审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犯罪所得已被追缴到案,羁押期间又能够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厦门中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李某在二审期间再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侦破了涉案金额为596000元的盗窃汽车系列案并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之一。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李某在二审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再次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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