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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仓库烧伤索赔逾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4:08 新民晚报

  两个孩童溜进仓库玩耍,为满足好奇心,点着打火机想一探究竟,不料一声巨响,悲剧在瞬间酿成。

  昨天,两名被严重烧伤的孩童家长与仓库所有权人在徐汇区法院对簿公堂,两名孩童共提出逾百万的赔偿诉请。

  灾难发生在瞬间

  事情发生在2001年10月28日上午10时。7岁的小明(化名)和8岁的小伟(化名)结伴在家附近玩耍。两人发现一间仓库的门坏了,门和左门轴之间倾斜的缝隙正好可以钻入一个小孩。未知的世界对孩童总是充满着诱惑。两人好奇地钻了进去,发现地上有一堆白色粉末,因为仓库内光线暗淡,便掏出打火机准备探个清楚。没想到,灾难就发生在瞬间,打火机刚点着,一声巨响,爆炸引发了火灾,两名孩童被严重烧伤,其中小明右面部烧伤致疤痕五级伤残、右手功能受限十级伤残。

  诉讼时效成焦点

  昨天一开庭,被告代理人就对该案的诉讼时效提出了质疑。事情已经过去了3年多,究竟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期呢?

  被告代理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137条也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这起案件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期,法院应不予受理。

  原告代理人则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本案案发后,原告的家长到市房产交易中心没有查到仓库的产权人,到区消防局也没有查到应该经过消防验收的仓库资料,直到2004年1月9日,原告家长收到市消防局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后,才得知仓库的产权人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律师认为,真正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计算。

  铸成悲剧谁之过

  根据市消防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这起火灾是由于点燃白色粉状物,引燃可燃气体,结果引起爆燃。这种可燃气体被市消防局推断为油漆稀释剂。原告律师指出,在仓库中存放这种高危物品,既没有专职人员监管,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库门年久失修,形同虚设,导致两名儿童进出如入无人之境,被告公司应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而被告代理人不承认仓库没有人看管,认为仓库对面就有公司的人员在上班,随时都有人路过。这位代理人还认为,七八岁大的小孩应该有识别能力,应该知晓不应随便进入陌生的房屋,不应随便持有打火机,他们擅自进入仓库又使用打火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实习生李燕本报记者袁玮

  记者手记

  如果仓库的门再关得“严”一点,或许就不会发生这场悲剧,然而如果终究不能替代事实。

  虽然案子还没有了结,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暑期已至,孩子们又有了结伴或独自玩耍的大量时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更多地关注孩子玩耍中的安全问题。发生在身边的这一起起悲剧应该给家长们敲起警钟:放假了,孩子是轻松了,但您可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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