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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病死行车途中 车主要负相应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6:4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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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成都7月7日专电四川省射洪县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乘客病死在行车途中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提出,乘客病死在行车途中,车主要负相应责任。

  据射洪县有关部门人士日前介绍,今年1月9日,四川省安县香水镇农民张科,从广东
省深圳市乘坐大巴车前往四川省射洪县,第二天下午2时左右,大巴车行驶到贵州省小碧收费站路段时,张科对乘务员骆永远说:可能是坐车时间长了,身体不大不舒服。车又行驶一阵后,张科要求在客车过道上躺一会儿,骆永远又及时把一些纸箱板铺在过道上让张科躺下,并把车上的毛毯盖在张科身上,同时给张科倒了一杯开水。10日下午4时左右,当大巴车行驶到贵阳市三桥路段大洼收费站前,车上乘客发现张科情况不妙,驾驶员立即停车,并及时拨打当地的急救电话,要求“120”医生赶快前来紧急抢救,可是当“120”急救中心医生赶到现场准备施救的时候发现,张科已经死亡。

  事后,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交警和三桥派出所干警到现场作了查验。事发第二天,张科的父母赶到贵阳市处理张科的死亡事宜。3月3日,张科的父母向射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遂宁开元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公司支付张科死亡赔偿及精神损失费107320元。

  射洪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遂宁开元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公司专门从事客运业务,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旅客运达约定地点,尽力抢救运输过程中患有急病、遇险的旅客。张科在乘车途中身患疾病死亡,并非被告行为所致,大巴车司乘人员发现张科有病后虽尽了一般的照料义务,但没有采取果断有效的救助措施,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射洪县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遂宁开元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公司向原告赔偿5080元的经济损失。(记者毛朝敬)(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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