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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打盹”精神病人跳楼获赔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7:0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精神病人在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期间,因医院监控不力,跑出监护区从三楼跳下,致脾脏破裂,腰椎压缩性骨折。双方发生纠纷期间,该精神病人又持菜刀将该医院办公室主任砍成伤残,由此引发连环官司。5日,内江东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该精神病人25万余元。

  跳楼精神病人砍伤院领导

  陈三友(男,28岁)系内江电力修造厂工人。2001年10月18日,陈三友因患精神分裂症被送到内江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3日,该医院精神科对陈失去监控,陈三友跑出监护区从三楼跳下,致脾脏破裂(现已切除),腰椎压缩性骨折,于当日转入该院外科治疗。

  2004年4月14日8时许,陈三友携菜刀跑到该医院办公室,在找院长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医院办公室主任胡某砍伤,于当日被警方刑拘。胡某当日住院治疗至同年5月10日痊愈出院,用去医疗费9734.25元。经内江市法医学会鉴定:胡某口腔损伤属九级伤残,面部损伤为十级伤残。

  华西医大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也出具鉴定报告:陈三友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04年4月14日的违法行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内江市中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陈三友赔偿胡某医疗费等42180元,陈三友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陈三友被释放后,继续在该医院精神科治疗,由于他的脾脏被切除,使身体丧失了免疫功能,无法站立、行走,完全丧失劳动和生活能力。

  精神病人向医院索赔57万

  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三友于2004年12月14日向东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赔偿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578246元。陈三友诉称:他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医院失去监控,致他跳楼坠伤。2004年4月14日,他精神病急剧加重,出现伤人倾向,但医院放弃对他的特殊监护,导致其持刀伤害院办主任胡某。

  医院辩称只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陈三友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期间跳楼受伤属实,但陈自身有一定过错。该医院在履行监管职责中的过错仅是过失性过错,应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医院仅对陈三友跳楼造成的伤残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即次要责任。但陈三友双下肢的伤残不属跳楼自杀所致,陈在住院期间,其跳楼造成的伤情已基本愈合,双下肢完全活动自如。陈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关押,其疾病发展没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才造成下肢伤残。医院对其双下肢四级伤残不应承担责任。陈三友应承担致胡某伤残的赔偿款42180元和其在住院医疗费欠款103256.85元,都应纳入赔偿款项中。

  医院被判赔25万余元

  东兴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三友到被告医院治疗精神病,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陈三友系精神病人,被告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由于被告对陈三友失去监控致其跳楼致伤残五级,属医院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故陈三友请求的五级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应予以支持。

  住院期间,陈三友跑出去砍伤该医院职工胡某,经华西医科大学鉴定当时陈三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造成的损失由陈自行承担,刑拘期间的工资、护理费、误工费也由陈自行承担;对陈三友的伤残,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东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陈三友257254元。赵春来记者高冰洁内江新闻热线:1399052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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