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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回避权 四问法官与被告啥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21:19 法制晚报

  本报讯因被迫让自己的儿子补票,徐先生将北京铁路局告到海淀法院,后此案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昨天下午,该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庭审现场

  庭审刚开始,徐先生就针对“回避问题”向法官发问。他说:“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公
民,无从了解北京铁路局是否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有行政上的关系,如:法官的工资是否来源于被告的企业收益?法官的职务任免是否由被告推荐或起决定作用?法官的直系亲属是否在被告单位工作?法官的子女是否在被告开办的学校就读等等。这些关系哪怕有一条存在,都极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徐先生说,这是状告铁路局侵权的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铁路局所在的海淀法院审理此案不是更合适吗?

  审判法官在休庭几分钟后重新开庭,认为没有必要回答徐先生的提问。徐先生只好说:“那就审吧。”

  徐先生称,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9条规定,1.4米是儿童享受半价优惠的身高标准,根本就没有涉及成人与儿童共用一个卧铺的情况。第19条还规定:“承运人一般不承担儿童单独旅行。”又规定“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徐先生认为,如果铁路局要求儿童买儿童票,却无法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也无法保证其旅行安全”的话,就只能放弃要求儿童买票的权利。

  对此铁路局答辩称,身高1.1米的儿童必须买票是铁道部的规定。因为卧铺没有儿童票,所以如果家长买的是硬卧,儿童就补硬座票,如果家长买的软卧,儿童就补软座票。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马上就访

  从避嫌的角度出发不应由铁路法院审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有法官称,2002年8月,北京市高院制定的《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按照惯例,所有涉及铁路的案件,只要铁路方提出管辖异议,都移送到铁路法院。

  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认为,该规定并未说必须受理一方当事人与铁路部门有关的案件。从避嫌的角度出发,越是涉及与铁路部门有关的案件越应避免由铁路法院审判。

  据业内人士估计,全国铁路系统的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的数量总和可能会达到10多万人,而人事任免等权力实际掌握在铁路部门的手中。

  作者: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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