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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自家被罚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1:48 新京报

  房主起诉房管所,房管所称此房无故空闲,无人交纳房租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李先生因半年未在自己的房屋居住而受到房管所5000元的处罚。由于认为房管所不属于执法部门,李先生将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新街口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罚金。

  李先生称,由于照顾父母,便搬到父母家住。自己原本在穿堂门胡同6号的住所只是断断续续地回来居住。2003年4月,他收到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新街口管理所3000元罚单,原因是6个月没有在此居住。随后,房管所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腾房。“房管所不是执法部门,有什么权力罚钱?”李先生表示,房管所没有证据证明其连续半年未在家中居住,也无罚款资格。

  房管所的代理人、房屋管理员张女士称,自从1980年以后,就一直没见李在这里居住,该房为公房。1990年,李的弟媳周某开始在此居住,1995年后,周某把房子转借给亲戚。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房子又无人交租,而且还是外人居住。周某于2003年4月写下声明:“自愿缴纳罚款3000元”。此后房子还是无故空闲,又不交纳房租,房管所才根据内部规定将李先生起诉。张女士称,李曾亲自写下了“经法院调解,自愿撤诉”的声明,并缴纳了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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