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请付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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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5: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小军)昨日记者获悉,四川水资源费征收已经开始执行新规。据悉,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已联合发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四川全面执行《通知》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过去各地政府或者物价部门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相关规定,6类用水免征费。以下为免征范围:农业灌溉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年取水量小于3000立方米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为救灾、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二滩电站用于库区移民价格、提灌站抽水供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如果要了解四川其他各地的征收标准,可以登陆四川省物价局网站www.scpi.gov.cn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