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妻子奸情败露服毒自杀 丈夫为亡妻讨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8: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2004年6月27日,在外打工的盐城阜宁县陈集镇钟左村四组的陈军林,突然听到妻子左如翠服毒身亡的噩耗。据邻居邱运苏说,因为左如翠和他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被邱的老婆发现,左感到奸情败露无脸见人,便一死了之。而陈军林调查后认为并非如此,妻子既然是自杀,那身体上又何来多处伤痕,而且在临死前她为何将女儿托付给邻居邱运苏而不是托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还有证人证言妻子所喝的药水瓶被人掉了包。面对上述疑问,阜宁县公安机关却未立案侦查,且得出结论:邻居邱运苏不涉嫌犯罪,左如翠是奸情败露服毒自杀
。于是,陈军林将相关证据提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家评判,专家认为邱涉嫌严重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阜宁县公安局对专家的意见置若罔闻。妻子究竟死于何因,陈军林期待法律给自己一个明确的说法。

  暴死妻子身上有伤

  陈军林和左如翠结婚十多年了,有一个13岁的女儿。为了让生活富裕点,他便独自一人在苏南打工。2004年6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忙碌了一整天的陈军林像往常一样睡在工地宿舍的床上,突然一阜宁老乡跑来将他叫醒,说他老婆左如翠出事了,让他赶紧回家。听到噩耗的陈军林怎么也不敢相信,虽然自己平时很少回家,但妻子左如翠为人正派,身体也不错,一直在老家照顾着女儿和年迈的父母亲。

  陈军林连夜赶到家,当时的场景令他历历在目:妻子左如翠一动不动地躺在那里,身上有多处伤痕,女儿和妻子的娘家人都在床边号啕大哭。在场的亲朋都心存疑惑,左如翠既然是喝农药自杀,为何身上有那么多的伤痕。6月29日下午,陈军林向阜宁县公安局报了案,县公安局指派陈集派出所出警调查。

  同时,陈军林向县公安局送了一份验尸的申请报告,上面写着:2004年6月27日晚,妻子左如翠突然死亡,死亡地点和死亡情况不明,家人发现尸体被他人运出几十米,同时死者在死前未和其他任何人发生口角和争吵、一贯和睦相处,特产生怀疑,恳切希望公安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认真查处,还死者一个明白。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记者在陈集派出所《关于左如翠非正常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中看到,经该所调查发现,死者左如翠的邻居邱运苏一贯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叙述当晚和其妻许洪云在发现左如翠服农药自杀及后来抢救过程中疑点较多。7月8日,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抽取邱运苏的血液样本送盐城市局DNA检测中心与从左如翠阴道中提取的精液样本进行比对,结果认定一致。

  通过依法传唤邱运苏以及调查走访,陈集派出所初步查明如下基本事实:左如翠和邱运苏一直保持有七八年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4年6月27日下午,左如翠同其婆婆和邱运苏夫妇在其家西房打牌至5点多钟。晚上9点多钟,邱运苏以抓青蛙为借口出门,并来到左如翠家,与左在其家东房间的铺上发生了性关系。邱出门离开左家时,被其妻许洪云发现。因此,邱、许二人到家后发生了争吵。当晚10时许,左如翠进入邱家的西房间,当时邱、许二人仍在争吵,左跪下对许讲:“三嫂,我对不起你,你把我孩子往前带带。”

  发现左嘴里有药水味后,邱运苏立即将左抱起往西到邻居王兆云家门前告知并求救。许洪云则向东将左喝农药一事告诉左的公婆。后邱运苏在他人的帮助下,用摩托车将左送往陈集医院,经抢救无效,左如翠死亡。

  阜宁县陈集派出所经过分析得出如下意见:因与邱运苏奸情败露,左如翠认为没脸见人,故服用甲胺磷农药自杀死亡;邱运苏、许洪云的行为涉嫌犯罪,但在左如翠的自杀死亡中,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左如翠服毒死亡,将先期调解处理,如不成,可依法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年4月9日,阜宁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经复议后,维持该决定。

  “老婆死亡疑点太多”

  对于阜宁县公安局作出的邱运苏夫妇不涉嫌犯罪,对该案不予立案的决定,陈军林表示不服,他认为,此案存在诸多疑点和漏洞,公安机关明显是放纵犯罪,严重渎职,而且公安部门在《关于左如翠非正常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中也提到,邱运苏一贯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叙述当晚和其妻许洪云在发现左如翠服农药自杀及后来抢救过程中疑点较多。

  “为什么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调查报告都不慎重呢?这样的调查结论不能让我信服。”陈军林说,邱运苏曾经交待,左如翠服毒后是跑到邱家托付自己女儿,而不是将女儿托付给关系非常密切的爷爷奶奶,此举实在令人生疑。阜宁公安机关对邱运苏的取证过程也不符合基本操作规程,当地派出所在2004年7月14日8时15分对邱运苏进行询问后,于当天15时05分至55分方才对邱妻许洪云予以询问,期间二人有充分的交流和沟通的机会,不可能侦查到真实情况。

  左如翠的尸体报告揭示,死者右肘关节有两处表皮剥脱,左足大脚趾及第二脚趾背部指甲、软组织及趾骨部分缺失,加上部分证人证言,说明左如翠在死前肯定曾遭受了暴力侵袭。陈军林气愤地说:“2004年7月19日,我明确地向阜宁县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申请,要求对方对药水瓶、妻子指甲等作出鉴定、化验,可公安机关强行将尸体火化了。”

  陈军林还说,有一证人证实,2004年6月27日当晚发现的农药瓶没有盖子,没有药水,但后来找到的药水瓶则有瓶盖和药水,说明药水瓶已经被人掉包,而当晚知道药瓶地点的人只有许洪云。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阜宁县公安机关早将药水瓶搞丢了。另有证人证言,邱运苏曾经以“找麻烦”为由威胁过证人。

  专家认为公安未能尽职

  许多疑问让陈军林不得不为妻子的死亡原因找个合理的说法,在行政复议未果后,陈军林到北京求助。2004年年底,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在京邀约了高铭喧、赵秉志、张名楷和张智辉等4位全国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对本案所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给予了论证。专家组经过充分、严谨的论证,一致认为:有关公安机关未能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其调查意见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邱运苏的行为实际上已涉嫌构成严格犯罪,应立即对其予以立案侦查。

  专家们的论证意见是:有关公安机关在其调查报告中认定,左如翠之死实因与邱运苏之间的奸情败露,无脸见人,故服农药自杀所致,邱运苏夫妇不涉嫌犯罪。但是,纵观本案现有事实和材料可知,上述调查意见完全系以邱运苏夫妇的陈述为基础,而未能全面收集其他必要证据加以佐证,有失偏颇。

  首先,邱运苏夫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仅前后不一,而且有多处矛盾,不应全盘采信。邱运苏夫妇清楚左如翠的真正死因,与本案存有直接利害关系。正是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邱运苏夫妇在公安机关最初介入调查时都说了“假话”(公安机关2004年7月8日、2004年6月29日分别对邱运苏夫妇所作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岂能贸然将自己的调查报告完全建立在邱运苏夫妇交代的基础上呢?

  其次,有关公安机关对邱运苏夫妇的取证过程不符合基本操作规程。有关公安机关在2004年7月14日8时15分至45分对邱运苏进行询问后,却于当天15时05分至55分才对其妻许洪云予以询问,期间二人有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的机会。这样的调查没有实际意义,建立于如此询问笔录基础上的调查报告不能令人信服。

  再次,调查报告认定左如翠在奸情败露后自觉无脸见人而服毒自杀,于常理不合。不管以前是否与邱运苏有奸情,左如翠服毒后跑到邱运苏家向邱运苏夫妇托付女儿,而不是将女儿托付给关系非常密切的爷爷奶奶,令人生疑。如果左如翠果真与邱运苏通奸有七八年之久,仅因邱运苏从左如翠家出来被许洪云发现,或者邱运苏夫妇在自家“没多长时间”(公安机关2004年7月14日对许洪云的询问笔录)的争吵,难道就足以令左如翠自觉“奸情败露,无脸见人”,而服毒自杀?尸体检验报告只是肯定“左如翠应系甲胺磷中毒死亡”,但并未排除他杀之可能,岂能凭并不周延的推理就将其认定为“自杀死亡”?

  专家组还提到,有关公安机关对死者家属要求补充侦查的书面请求视而不见,忽视对本案重要证据的查证、检验,有行政不作为之嫌。2004年7月19日,死者丈夫陈军林明确向公安机关提出进行补充侦查的书面申请,要求对药水瓶、死者指甲等作鉴定、化验,但公安机关不仅没有根据该书面申请补充侦查,而且在三天后即强行将死者尸体火化,以致本案重要证据灭失,给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增添了人为障碍。事实上,涉案药水瓶上到底有谁的指纹,究竟有无死者的指纹,瓶中农药与死者胃中农药是否一致等等,都直接关系到本案能否得到准确地处理。

  专家组指出,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邱运苏在左如翠死亡前曾与之发生过性行为,并且知晓左如翠的死亡真相。同时,本案中所存在的疑点也充分说明,邱运苏之行为与左如翠的死亡结果显然脱不了干系。有关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公安局:信访已答复

  2005年7月8日上午,记者赶往阜宁县公安局进行采访,该局政治处的崔政委接待了记者。在简单地看过材料后,他说,这个案子好像经过了局里的信访部门。于是崔政委帮记者联系上了该局的信访部门,该部门一徐姓的工作人员将该案件的信访材料带给了记者。其中2005年6月20日的结案报告中称:认定邱运苏构成犯罪的依据不足,2005年4月9日我局作出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不服便申请复议,我局于2005年4月20日经审查认定,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在2005年6月28日的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记者看到公安部门共4项答复意见。其中,第一、二项大致是,左如翠的死因是自杀以及认定邱运苏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第三项是提醒当事人如果对答复不服或怀疑,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进行立案、监督。如对此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盐城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

  为什么专家的意见和公安部门的意见有如此大的悬殊呢?对此该局信访部门的徐姓工作人员个人认为,专家意见主要是理论上的东西,而办案需要的是实践,所以这样的悬殊不足为奇,而且专家的论证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记者欲采访当时的办案警官,可徐姓工作人员说,此案局里的信访部门都对当事警员进行过了解,也翻查了卷宗,而且办案人员都在外面。

  死者左如翠已经入土一年,但其究竟死于何因,目前还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结论。能揭开死因真相的惟有司法机关,期盼有关部门能尽快断疑解谜,让死者亲人悲痛的心得到慰藉。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