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厂长监管“走神” 造成国资损失12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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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8:2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7月8日讯(记者林莹)原海南钢铁公司铜钴采选厂厂长,海南三利实业贸易联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提起公诉。近日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未经上级部门海南钢铁公司同意,李某和海南三利公司外聘会计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三利公司调出100万元,成立海南利军有限公司,并于1
1999年底,海南钢铁公司纪检部门发现铜钴厂违规成立利军公司的情况后,对铜钴厂进行审计,责令铜钴厂对利军公司进行清算,停止一切经营活动。2000年3月,利军公司被责令进行清产核算,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2000年4月10日,陈某擅自将利军公司变更为海南桂川实业有限公司,并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其妻张某。由于清算组没有履行职责监督注销利军公司并进行公告,在办理手续时没将陈某保管的公章收回,使得陈某在桂川公司经营业务时,利用利军的印章和名义,收取了安徽池州冶炼厂的债权款,导致铜钴厂125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军铜钴有限公司法人,监督不力,致使企业125万元被外聘会计陈某转走,已经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由于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不成立。 作者:林莹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