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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收保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9:46 半岛都市报

  本报7月8日讯(通讯员 王海声 记者 栾磊)为避免被熟人认出,竟指使他人在市场上向零散商贩收取保护费,近日,指使者高某以寻衅滋事罪连同其以前犯破坏生产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其他两犯也被分别判刑。

  据了解,高某今年23岁,无正当工作。无意中其发现中韩街道办事处某市场附近有一些零散商贩做买卖,便萌生了收保护费的想法。为避免被熟人认出,他约了樊某和郑某等人
,由别人代其收保护费。自2004年7月25日到8月22日,高某等3人收取了近2000元的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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