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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救人身亡认定成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0:12 沈阳晚报

  按有关条例解释,韩磊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有关人士说,其相关法律有缺陷,应该采取灵活和人性化方式。省有关部门将对现行的“见义勇为”法规进行论证。

  连日来,本报连续报道了山东省来沈青年韩磊为救溺水者不幸溺水身亡,因获救者不出面,致使如何认定韩磊救人身亡的行为,引起人们的关注。7月8日,山东省嘉祥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地赶到沈阳,就韩磊救人事件进行调查。同时,沈阳慈善、民政部门送来1500
0元善款。

  山东调查韩磊救人事件

  7月8日,山东省嘉祥县民政局优抚科苏科长与韩磊所在乡镇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带着家乡人的问候,从千里之外的山东赶到沈阳,赶到了韩桂良的租住处。同时,沈阳民政部门了解了韩磊英勇救人遇难的经过后,两名工作人员特意赶到英守村丁香湖边,调查当时详细的救人情节。大风吹过,丁香湖面激起无数的浪花,留下难以平静的湖面。往事历历在目,韩磊用血肉之躯撑起了一位陌生者的生命,那名获救男子却迟迟没有露面。

  嘉祥县民政局优抚科苏科长告诉记者,获救男子的证言还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是决定能否申报烈士条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如果有获救者的证言,那么审批烈士将会更为顺利些。对于韩磊的行为最终能否被报批为烈士,嘉祥县民政局优抚科苏科长表示,还有待于回去研究决定。

  湖中救人身亡界定两难

  韩磊救人身亡后,关于其英勇行为的界定却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说韩磊救人身亡属于见义勇为,按规定他不是在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牺牲的;如果将其列为烈士,却又缺少了被救者的证言。

  在《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见义勇为是这样解释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据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市政府的规定,确认见义勇为者的前提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韩磊不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死亡的,而是在救溺水者过程中溺水身亡的,其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但其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是应该在全社会予以弘扬。

  事情发生至今已有9天了,但韩家还是不知道那位获救者姓甚名谁。社会上一些好心人给予韩磊家庭的帮助,只能是让这对伤心的父母心灵上得到一点点慰藉,但无法抚平韩磊父母内心深处的凄凉与哀愁,韩磊的尸体至今没有火化,只因那位获救者没有出现,没能给他们勇敢的儿子一个公证。界定能否更具人性化

  据了解,申报“见义勇为”或“烈士”,都需要严格地遵守相关的规定。然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在1980年制定颁布的,《沈阳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是在1991年颁布的。对此,有关人士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相关的法律出现了一些缺陷,造成在对“见义勇为”或“烈士”界定时出现了种种弊端。

  虽然有些地方对“见义勇为”做了严格的界定,但在具体操作上,有的地方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采取了灵活和人性化的方式。今年的2月20日,在浙江省金温铁路温州市黄龙段隧道口,面对呼啸而来的列车,路过此处的河南籍打工青年李某飞身救出一个穿越铁道的男童,当他再次冲上去救另外一个女童时,被迎面而来的火车撞飞,不幸牺牲。李某没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亦被温州团市委追认为“温州市见义勇为好青年”。

  7月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现行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与认定的标准,说法比较笼统,并不能完全和现实情况相对接,因此,省有关部门将在下一阶段对现行的见义勇为政策法规进行论证,为法规的完善做好理论准备。

  本报记者王立军记者电话:8155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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