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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私转股权 法院一审: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0:12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野郊)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同样作为股东的单位职工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将领导告上法庭。7月8日,记者采访了此事。

  新春风味小吃楼原是一家国有企业。1999年,该小吃楼转制成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曹某也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曹某起诉称,董事长陈某以个人名义占了159股,又以其哥哥的名义占了118股,而单位职工每人只能购买2股。2002年8月,陈某和丁某签了协议,将自
己和哥哥名下的股份以15.9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某。“作为单位的股东,陈某事先连招呼也没打,他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合法!”因此,曹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陈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经审理查明,沈河区法院于2004年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和丁某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沈阳中法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发回沈河区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现正在调解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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