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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首例毁约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11:15 扬子晚报

  新闻背景

  市民王先生去年在秦淮区某楼盘买了套120多平方米的期房。房子于今年4月底交付后,王先生委托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出售,很快找到买家李先生,双方约定以87.5万元成交,并于5月1日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契约。5月11日,国家7部门发布房产“新政”,规定从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而
王先生不可能在6月1日前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这就意味着他如果把房子卖给李先生,就得交纳4.3万余元的营业税,王先生于是提出先办两证,两年后再办过户,李先生认为风险太大不同意,协议无法履行。李先生认为,卖方单方面毁约,应该赔偿损失。王先生表示可以赔偿1万元,李先生还是没接受,并向秦淮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南京秦淮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突然抛出“撒手锏”,提出合同根本是无效的,原告代理人则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实录 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签订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证都没有颁发,这一点中介及原、被告双方都是明知的,而且目前两证仍然没有办理完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登记权属的房屋不得转让,所以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双方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办理权证后再办理手续,也就是说办理过户手续时,实际上被告的权证已经拿到手,因此该房屋的转让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的合同,原告已经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被告收到3万元定金后不愿意履行合同,所以被告应该按照合同法规定双倍返还定金。

  据悉,法院将在庭后主持双方调解,择日宣判。

  各方说法南京白下法院一位法官认为,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加入补充条款,将过户的时间约定为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办好后,那么这份二手房买卖契约应该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办好,合同就自动有了法律效力。

  有关律师则认为,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并不因“期房不能买卖”的国家禁令而无效。因为“禁炒令”只是一项国家政策,不具备强制性,对合同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要件。虽然合同的效力待定,卖房人单方面毁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等到合同确实有效力了,才能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所以,李先生最终能否讨回双倍定金还是未知数。

  房市现状记者昨天采访时了解到,从5月中旬以来,因为新政突然出台,在房产交易中,出现不少类似纠纷。据“我爱我家”等一些中介公司透露,5月中旬以后,基本上各家中介都有之前已经签约,受到新政影响,卖方要额外承担营业税的情况出现,而卖房人很少能心平气和地接受多出的几万元营业税。而更多的情况是,不少卖房者主动撤销了登记,有的则在原房价的基础上略微提价才肯出售。有关中介公司介绍说,为了规避“新政”,部分买卖双方私下达成协议,或者通过公证的形式,约定买方扣下部分房款,房产交易两年以后再过户,到时再付清房款。中介认为,这样做对买方来说风险太大,由于不确定因素太多,两年后说不定又有新的政策出台,诸多隐藏的风险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买房者很可能因此得不偿失。王伟 秦研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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