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批修改建议出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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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4: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引起了成都法官、律师、学者等人士的关注,他们提出了首批修改建议。法官:物权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四川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张兴全称,“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草案第三条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草案”采取
张认为,物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其法律制度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对有关部门和机关的权限进行限制,将调整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立法权集中在立法机关非常有必要。专家:是否返还善意取得的赃物要根据情况定 善意取得的赃物是否必须返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称,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崔巍认为此条规定“不够合理”。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指,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受让人就必须得返还,并且不受时间限制。这条规定保护了原所有权人的物权,却损害了新获得赃物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崔认为,是否返还应坚持“物的价值更大化”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使用该物价值会更大,赃物不返还会更好;如果原权利人使用更有价值,这才返还。 崔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增加“可以”二字,意思是根据情况来确定。律师:建议小区共用设施属业主所有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称,对小区内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物权法草案规定,开发商与业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如果开发商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属于开发商,没有证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何律师认为,这条将给一些不良开发商留下空子,有的开发商可能采用霸王合同的形式,约定游泳池、广告位等配套设施属开发商自己所有,显然不利于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这样下去,开发商与业主势必会为共用设施加深矛盾。 何称,共用设施本来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何律师建议,物权法草案取消相关“约定”,直接规定共用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市民:拾金不昧适当收取报酬 市民李育华觉得这一规定可能造成物品丢失后,拾主不愿返还主人,将更不利于保护物。李建议将此条修改为适当收取报酬,金额以5%~10%较为适当。本报记者黄庆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