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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批修改建议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4: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引起了成都法官、律师、学者等人士的关注,他们提出了首批修改建议。法官:物权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四川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张兴全称,“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草案第三条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草案”采取
了传统的理论,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法定”的“法”只能是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对此,有不少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在适用中不能过于僵化,如果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都不予承认,不利于规范和调整新型物权法律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张认为,物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其法律制度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对有关部门和机关的权限进行限制,将调整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立法权集中在立法机关非常有必要。专家:是否返还善意取得的赃物要根据情况定

  善意取得的赃物是否必须返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称,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崔巍认为此条规定“不够合理”。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指,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受让人就必须得返还,并且不受时间限制。这条规定保护了原所有权人的物权,却损害了新获得赃物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崔认为,是否返还应坚持“物的价值更大化”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使用该物价值会更大,赃物不返还会更好;如果原权利人使用更有价值,这才返还。

  崔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增加“可以”二字,意思是根据情况来确定。律师:建议小区共用设施属业主所有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称,对小区内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物权法草案规定,开发商与业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如果开发商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属于开发商,没有证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何律师认为,这条将给一些不良开发商留下空子,有的开发商可能采用霸王合同的形式,约定游泳池、广告位等配套设施属开发商自己所有,显然不利于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这样下去,开发商与业主势必会为共用设施加深矛盾。

  何称,共用设施本来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何律师建议,物权法草案取消相关“约定”,直接规定共用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市民:拾金不昧适当收取报酬

  市民李育华觉得这一规定可能造成物品丢失后,拾主不愿返还主人,将更不利于保护物。李建议将此条修改为适当收取报酬,金额以5%~10%较为适当。本报记者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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