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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还存款要取7年后引出系列官司:200万元存款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6:11 山西晚报

  1993年,太原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成立,财务由太原市交通局统一管理。1996年年底,指挥部将200万元存入阳曲县的一个农村信用社中,存期为半年。1997年1月,太原市交通局下属企业前来信用社贷款,太原市交通局承办人员亲笔注明200万元为抵押,贷出140万元,贷款不还,存款不取。7年之后,太原市交通局想取出这笔200万元,没想到遭到拒付,理由是贷款没有还。一个拿着存单要取钱,一个拿着证据不让取,双方对簿公堂,一审过后,今年6月再次重审。200万元存款,8年之后,将双方置于剑拔弩张的境地......

  存款“变”贷款

  1993年前后,为了适应公路建设形势之需,太原市组建了一个协调性的临时机构———“太原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就设在太原市交通局,财务由市交通局统一管理。1996年12月25日,时任太原市交通局办公室副主任的李某和局财务科赵科长受领导之托,赶到阳曲县城市信用社(2000年12月改制为阳曲县城关农村信用社),以指挥部的名义将一笔200万元的款子存进了这个小县城的信用社,双方约定存期为半年,月利息为4厘5。存款两周后,1997年1月7日,李某又同赵科长以及交通局下属的两个公司———太原市第二运输公司、第三运输公司的经理来到阳曲县城市信用社,按市交通局要求为第三运输公司贷款140万元。李某在借款申请书上写明“贷款不还,存款不取”,在这行字下面,他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同时,《借款申请书》中还亲笔写道:“太原市公路建设总指挥部1996年12月25日在信用社存款200万元作为此贷款抵押,此贷款未还清200万元存款不得支取,存单号码0016159。”当日,同往信用社的太原市第二运输公司,充当起贷款担保人的角色。经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考虑到有太原市第二运输公司提供的担保、市交通局李某的承诺,阳曲县城市信用社经请示研究决定后,同意发放140万元给太原市第三运输公司。拿到140万元贷款后,第三运输公司从未结过利息和本金,阳曲县城市信用社曾经3次下达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提出如再不办理还款事宜,信用社将从太原市重点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在该社的200万元存款中扣除。面对催讨,第三运输公司始终认为有200万元存款在信用社,还不还贷款无所谓,反正钱是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的。1999年,第三运输公司最后一次承诺“最迟到2003年底还清”,但到期后承诺还是没有兑现。此前的1997年12月31日,阳曲县城市信用社将140万元贷款的本息154.17万元从200万元存款中扣除。以后的7年,双方平安无事。不料,2004年初,太原市交通局表示要从城关农村信用社提取原200万元存款。市交通局的这一要求立即遭到城关农村信用社的拒绝。为保全资产,2004年1月,城关农村信用社将第三运输公司、太原市交通局、第二运输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近121万元。

  诉讼掀起风波

  在诉讼中,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作为信用社代理人的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王晓杰律师发现,贷款人第三运输公司早在1991年就被太原市政府关闭。既然是一个被关闭的公司,哪来的资格贷款呢?原告阳曲县城关农村信用社紧急撤回了起诉,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经查,第三公司虽早已被关闭,但在关闭的5年间,该公司都通过了年检。太原市交通局作为主管单位,在该公司被关闭5年之后又任命了新的经理吉某。1996年9月26日,第三运输公司以市三运企字[1996]第16号文件“关于成立‘太原市通畅物贸运业有限公司’的报告”报太原市交通局批准。报告中称,新成立的公司运作市运三公司的有效资产,全权负责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至此,第三运输公司才算正式关闭。太原市交通局声称自己与这场纠纷无关,称当时是指挥部的行为;而原告阳曲县城关农村信用社认为,正是由于指挥部的担保,使得原告轻信第三运输公司,最终钻入存贷的陷阱之中,“交通局与指挥部是名为两块牌子,实则一套人马,现在指挥部早已不存在,告交通局,没错!”王晓杰律师与信用社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太原市交通局同时称,第三运输公司早在1991年就被注销,现在的第三运输公司也就是改制后的太原市通畅物贸运业有限公司,它已不是交通局的下属单位,至于它还不还欠款与市交通局无关。也就是说,7年来,李某的行为“纯属是个人行为”。当年的指挥部是太原市政府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只是办公地点在市交通局,不能主观臆断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基于以上理由,市交通局认为信用社应无条件支付200万元存款及利息。2004年2月25日,市交通局以指挥部的名义,又将城关农村信用社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签名担保是否有效?

  这一次起诉,原告是太原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要求阳曲县农村信用社支付其存款200万及利息77万余元。太原市交通局根本不承认这200万元是为下属企业贷款140万做担保的说法,庭审时,他们的指控理由如下:李某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字的,没有加盖太原市交通局的公章,纯属个人行为。而且,李某的意思表示的对象是指挥部,并非市交通局。况且市交通局作为行政单位,在法律上本身就不能作为该贷款的担保人。2004年6月1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法院对“存款作为贷款抵押”的说法没有认定,而只对事实存在的存款行为做出如下认定:“指挥部在信用社存入20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信用社未按存单支付存款构成违约。”法院认为,“信用社称李某在保证合同上的批注,因李既非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无公章,故不能代表太原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的行为,指挥部对此不承担责任”,判决阳曲县农村信用社支付原告存款及利息。一审判决下达后,阳曲县农村信用社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还重审。(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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