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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有了“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6:26 半岛都市报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陈浩杰) 维修质量设立保证期、修车配件明码标价、对“黑汽修”处罚加重……记者今天从市运管局获悉,从8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在本市正式实施,新规定祭出三把“利斧”铲除维修“猫腻”,让市民今后修车可享更多利好。

  依照规定,维修车辆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其中,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保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退换”要求。

  今后,假配件泛滥、维修价格混乱、夸大故障要高价等“猫腻”行为,被一律叫停。规定要求,维修经营者必须对外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供客户选择。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特意提醒说,市民在付费时,一定要向维修点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车点如不提供,市民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另外,对于目前维修市场上没有证照的“黑汽修”,规定将作出更为严厉的处罚:比如汽修厂若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非法经营、使用无效或伪造的经营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进行经营,都将被责令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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