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被外轮撞 获赔16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7:16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大连讯(记者 虞禄洋 通讯员 翟丙军)中国籍货轮在大连海域被外轮撞沉,两名中国货轮上的船员不幸遇难身亡。 遇难者家属向被告提起人身伤亡索赔时,双方就能否按“涉外人身伤亡”进行赔偿展开争论。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共160万元人民币。
7月8日,大连海事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在我国司法中,类似案例比较少见。 中国籍货轮被外轮撞沉2人遇难 49岁的贾云学是河北省海运总公司一名职工,2001年被福建人林某聘请到“金赣6”轮上担任大管轮。2004年7月4日,“金赣6”轮装载6500吨黄沙从马尾港起航,驶往天津港。2004年7月8日凌晨,“金赣6”轮行驶到大连老铁山海域时,与韩国某海运公司的“SG”轮发生碰撞。“金赣6”轮被撞沉,船上19名船员全部落水,17人获救,只有贾云学与三管轮卢小党落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贾云学的妻子张秀珍、卢小党的妻子肖新丽分别将韩国某海运公司和“金赣6”轮船东林某告上大连海事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付两名原告180万元。 法院支持“按涉外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法庭上,韩国某海运公司代理人对“按照涉外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提出质疑。被告方认为,“金赣6”轮是中国籍船舶,从事国内沿海运输,遇难航次的起运港是福州港,目的港是天津港,出事地点是大连海域,并无涉外因素。因此,被告认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损失。 而原告方却坚持认为,两名船员死亡是二被告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主体系外国法人。因此,原告认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人身伤亡赔偿的若干规定》来计算损失。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判决第一被告韩国某海运公司、第二被告“金赣6”轮船东林某连带赔偿两名原告各80万元人民币,共计160万元人民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