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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官司为何大逆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8:02 东方网-劳动报

  篮球打出官司

  原告李某与第一被告陆某就读于第二被告上海市某民办中学,2003年3月15日原告在第二被告操场上体育课时,被正在上体育课的第一被告用篮球击中后脑。2003年3月16日原告出现头晕呕吐现象,继而出现四肢麻木,无法站立的情况,原告随即转入某人民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颅内出血,有生命危险,需立即抢救。后脱离危险,一个月后出院。为此原告家
属状告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人身伤害赔偿。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第一被告负全部责任,第二被告即学校无责任。

  律师找出主因

  第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并委托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王荣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王荣律师作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后,认为该案学校明显存在过错,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任课老师擅离职守,未履行职责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2、某中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此次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3.某中学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在事发后第二天下午,校方才发现问题,延误最佳医疗时机)综上所述,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王荣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判决上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反响强烈

  该案一审判决后,立即在电视节目《社会方圆》中予以播出,引起不小的社会反响。一时间学生在校受伤害,校方是否有责任成了社会各界争论的话题。《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理》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十种情况和不负责任的十种情况。该案中,学校违反了《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理》第九条的多项规定,在经过代理律师的坚持和努力下,最终该案二审判决校方亦负有责任。记者王家骏(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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