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冒名进厂 企业照样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5: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东省妇联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当前企业雇佣童工,有的是企业明知故犯,但也有的是企业并不知情。比如童工大都因家贫辍学,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找工作,为了应对工厂身份审查,就借用同乡或朋友的身份证冒充成年人到处找工,有的童工父母甚至哀求老板收下自己的孩子。像这种情况,出了事故之后谁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法援律师认为,童工的监护人和企业都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童工的监护人往往同意其借用身份证找工作甚至危险工作,对于童工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应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这个非法劳动合同中的责任,需要建立何种合理有效的制度杜绝监护人同意甚至唆使16周岁以下的儿童非法就业,需要政府部门及全社会的关注。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如果家长不让陈好出外打工,就不存在五金厂招用的情况,那么,现在的陈好,应该还是一个生活清贫但不乏快乐的女孩。 企业也应承担责任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黄淑美律师表示,法援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企业认为,童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蒙混进厂,工厂对他们一视同仁,同工同酬,出了问题还要厂方承担非法雇佣童工的责任,工厂太冤枉。企业能否因为“冤枉”而不承担责任呢?王飙尘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管童工怎样进厂,一经查实,厂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在使用童工,如何通过惩罚赔偿制度的监管杜绝非法使用童工,政府部门与社会各行业有责任和义务避免童工现象的发生甚至蔓延。(薛江华 孙朝方) (金陵/编制) | |||||||||